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二)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四)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五)其他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