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三)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