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

(三)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