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四)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