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热费时,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在热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热用户,应当做到上门收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