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执行;

(二)历年拖欠热费的热用户可以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热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