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一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在服务站点、供热场所宣传栏、官方网站、新媒体服务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一)热费价格以及依据;(二)免费服务内容、有偿服务价格标准以及依据;(三)服务站点分布以及其他便民措施;(四)热用户报装、办理停热(恢复供热)、报修、退费的程序以及完成时限;(五)供热以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