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入网用热;(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三)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四)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