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区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口香糖、纸屑、烟蒂、包装物、废旧塑料制品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道路、建筑物等设施上乱涂、乱贴、乱画;(五)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六)在道路、居民区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七)其他污染、破坏城区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