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日常预防控制制度,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