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区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口香糖、纸屑、烟蒂、包装物、废旧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道路、建筑物等设施上乱涂、乱贴、乱画;
(五)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
(六)在道路、居民区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
(七)其他污染、破坏城区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