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汛期要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并做好本单位的防洪自保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