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