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