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和水库淹没范围的居民,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迁移;暂未迁出的,应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做好就地避险和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