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确保大局,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启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给予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扶持、补偿和救助。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蓄滞洪区的扶持、救助方法,并依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水遭受的损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