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