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装饰装修实行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是管理责任人。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