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二)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