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二条有效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及时联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清运,并将装饰装修垃圾产生、运输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统一堆放。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