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