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二)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