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嘉陵江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排查,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测,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排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规范设置标志牌,加强排污设施的管理、维护,落实水质监测和达标排放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和排污口相关信息。禁止违法设置排污口、不按规定排污和私设暗管、渗井等行为。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