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信息化监管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开采、堆放、加工、装载实施全过程监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责任,全面实行厂房、料场、开采、加工、运输的生产建设标准化,配套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采、堆放、加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对作业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恢复。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