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嘉陵江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排查,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测,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排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规范设置标志牌,加强排污设施的管理、维护,落实水质监测和达标排放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和排污口相关信息。

禁止违法设置排污口、不按规定排污和私设暗管、渗井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