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水资源,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区域联网供水或者乡村联片供水工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地,实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区环境治理和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的检测和研究,采取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