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强化岸线功能分区分类管理,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和修复实施方案,推进河湖岸线清理整治,建立违法占用岸线项目的退出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责成责任人对受损岸线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