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信息化监管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开采、堆放、加工、装载实施全过程监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责任,全面实行厂房、料场、开采、加工、运输的生产建设标准化,配套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采、堆放、加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对作业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