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