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