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的树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产权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