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泄露、窃取信用信息,禁止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