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泄露、窃取信用信息,禁止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