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就信息用途、期限等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