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监管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市场信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查处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