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市场信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查处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