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监管与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将各信用信息主体名下依法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集中向社会公开,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终端或者服务窗口,为社会无偿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