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注重保留和延续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河势稳定,恢复和改善河道的综合功能,保护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不得任意改变原有河道岸线。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健身休闲等设施,美化河道环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