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对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推进岸线整治修复。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受损岸线进行复绿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