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资金筹措等事项。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连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