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