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