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八条有效根据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区(市)县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