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根据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区(市)县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