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的议案。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