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