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