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