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