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方志馆,将各级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保障必要的人员,方志馆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方志馆承担下列工作:
(一)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以及其他文献资料;
(二)展览展示地方志资源、地情文化;
(三)开展方志馆数字化建设,推进地方志资源共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
不能独立建设方志馆的,可以依托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