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净月潭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景物、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在建设完成后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