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规划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净月区管委会、二道区人民政府、双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控制区内的规划建设进行衔接,并对污染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水土流失等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联防联控。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